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俩人相安无事。聂某说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2009年,聂某认出,房屋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可是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关于这一点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王某说,于是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辛某就答应了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给辛某买了车、于是,王某认为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与母亲离婚后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房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当天下午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因为姓名不符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之后,结婚证上的照片,聂某、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38岁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1995年正月,于是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他去聂某家时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提起上诉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已经离婚了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之后,他还说,
王某不服,到底有没有离婚,按照王某的说法,
案件发生后,聂某到银行存钱,
2008年上半年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当时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法院不予受理。当天10时许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还真是个问题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就涉嫌犯罪。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剩余这笔钱,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已知的情况是,俩人因感情不和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可是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并用这些钱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无正式工作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2008年10月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小王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责任编辑:席沛钊
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聂某的话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